個體、個獨負責人、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經營所得個稅
個體、個獨負責人、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是否允許減去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答復:
若是個體、個獨負責人、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則經營所得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是否允許減去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注意:
同一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中既有查賬征收的經營所得又有綜合所得的,應在綜合所得計稅時減除費用6萬元,不再在經營所得計稅時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