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
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請問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如是否允許稅前扣除?答復:
①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參考: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